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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的形式与分类

来源:中公会计 2017-08-11 10: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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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科目第一章总论第一单元法律基础与法律责任内容。

【知识点】:法的形式与分类

法的形式与分类

1. 法的形式

形式 制定机关 备注
宪法 全国人大 国家根本大法、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 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者决定,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非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
法规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的规章
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自治区(州、县)人大
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门 “规章”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
政府规章 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
其他 特别行政区的法
国际条约
效力等级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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