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公会计 2017-08-10 09:3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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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税款征收措施
(一)税款征收措施的种类
1. 责令缴纳;
2. 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3.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4.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5. 阻止出境。
(二)责令缴纳
1.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1)滞纳金的加收标准: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自税款法定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案例】甲公司2016年8月份应纳增值税30万元,甲公司迟迟未缴,税务机关责令其缴纳并加收滞纳金,甲公司直到10月15日才缴清上述税款。已知,甲公司的增值税纳税期限为1个月,不考虑其他因素。
【解析】
(1)增值税纳税期限为1个月的,应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因此,甲公司应缴纳税款的期限是9月15日;
(2)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9月16日(含)至10月15日(含),共计15+15=30(天);(3)甲公司应缴纳的税款滞纳金=30×0.5‰×30=0.45(万元)。
【相关链接】以商业汇票贴现的,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的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纸质商业汇票,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例如,9月15日办理贴现,到期日为10月15日,承兑人在本地的,计算贴息的期间应自9月15日(含)起至10月14日(含)止,共计16+14=30(天)。
2.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3.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4. 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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