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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三章: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来源:中公会计 2017-08-09 10:15:08

初级会计职称备考进入基础阶段,时间就这样一点一滴的过去了,在接下来的备考中大家要全面复习,掌握基础知识,了解各个章节知识点,就算零基础也能精通。下面中公会计小编整理了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知识点,希望大家努力学习,顺利通过考试。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考点】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难度】较难

【考频】较高

(一)填写规范

1.关于收款人名称

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2.关于出票日期

(1)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2)规范写法: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当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当在其前加壹。

【理解】日期写法应满足三大要求:汉语语言的规律、数字金额的构成、防止涂改的要求。

举例: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

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3.关于金额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

【注意】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二)签章要求

1.单位、银行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个人本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三)更改要求

1.“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说明】法条原文无“出票”表述,票据上的任何金额和任何日期均不得更改。

2.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四)区分“伪造”与“变造”

“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注意】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而应追究其“(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例题·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中,属于伪造票据的是( )。

A.假冒出票人在票据上签章

B.涂改票据号码

C.对票据金额进行挖补篡改

D.修改票据密押

【答案】A。解析:票据的伪造,是指对“签章”的伪造。针对签章之外的事项,是变造

【例题·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填写要求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单位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B.银行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C.出票日期可以选择使用中文大写或阿拉伯数码

D.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

【答案】C。解析:根据规定,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不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

【例题·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支付结算的要求中正确的是( )。

A.单位和银行在票据上记载的名称可以是全称也可以是简称

B.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必须为个人本人的签名加盖章

C.票据的出票金额、出票日期、付款人名称不得更改

D.伪造、变造票据属于欺诈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答案】D。解析:选项A单位和银行在票据上记载的名称可以是全称也可以是规范化简称;选项B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个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选项C票据的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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