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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纳税主体的权利义务

来源:中公会计 2017-08-07 11:37:32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考察的就是对知识点掌握的熟练程度,因此,在基础阶段大家就要全面复习,把教材中的知识吃透,为方便考生复习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中公会计小编整理了常见的知识点,希望大家认真练习。

【知识点】:纳税主体的权利

纳税主体的权利

(1)知情权;

(2)要求保密权;

(3)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4)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5)申请延期申报权;

(6)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7)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8)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9)委托税务代理权;

(10)陈述权、申辩权;

(11)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

(12)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13)税收法律救济权;

(14)税收监督权。

纳税主体的义务

(1)按期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义务;

(2)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3)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4)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5)按期、如实办理纳税申报的义务;

(6)按期缴纳或解缴税款的义务;

(7)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

(8)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9)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如纳税人有歇业、经营情况变化、遭受各种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应及时向征税机关说明等;

(10)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如企业合并、分立的报告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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