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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税收法律关系

来源:中公会计 2017-08-07 11:35:24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考察的就是对知识点掌握的熟练程度,因此,在基础阶段大家就要全面复习,把教材中的知识吃透,为方便考生复习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中公会计小编整理了常见的知识点,希望大家认真练习。

【知识点】:税收法律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与客体

1. 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分为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

2. 征税主体,即税务主管机关,包括各级税务机关、海关等。

3. 纳税主体

(1)纳税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2)扣缴义务人;

(3)纳税担保人。

4. 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征税主体的权利——税务行政管理权

(1)税收立法权;

(2)税务管理权;

(3)税款征收权;

(4)税务检查权;

(5)税务行政处罚权;

(6)其他职权(如依法享有的审批权、委托代征权、阻止欠税纳税人离境的权利、估税权等)。

2. 征税主体的义务——征税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职责

(1)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2)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守秘密,为检举违反税法行为者保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3)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4)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5)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6)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利害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7)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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