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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房地产流转相关税

来源:中公会计 2017-08-03 10:04:00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考察的就是对知识点掌握的熟练程度,因此,在基础阶段大家就要全面复习,把教材中的知识吃透,为方便考生复习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中公会计小编整理了常见的知识点,希望大家认真练习。

【知识点】:房地产流转相关税

契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承受(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范围

1. 一般范围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或者以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但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

(4)房屋赠与;

(5)房屋交换。

2. 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4)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3. 土地、房屋典当、继承、分拆(分割)、抵押以及出租等行为,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4. 公司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

5. 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征收契税。

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 应纳契税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2. 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并实行3%~5%的幅度税率。

3. 计税依据

(1)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提示】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2)以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

①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

②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提示】此处的“交换”是指以房换房、以地换地、房地互换,如果是以房(地)抵债、以房(地)换货,应视同房屋(土地)买卖缴纳契税。

(3)补交契税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转让方)应补交契税,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作为计税依据。

(4)核定计税依据

①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依据。

②对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而无正当理由的,或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依据。

契税的税收优惠

1.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3.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4.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5. 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6.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的,就不再属于减征、免征契税范围,并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契税的征收管理

1.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2. 纳税地点: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征收机关。

3. 纳税期限: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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