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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财产转让所得

来源:中公会计 2017-07-28 14:03:04

学习贵在坚持,只有每天坚持才能走的更远,初级会计职称备考也是如此,从打算报考那天开始我们就踏上了一条学习路,了解各个章节知识点是现阶段重要的事。下面中公会计整理了2018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希望大家在备考路上坚持自己,超越自己!

【知识点】:财产转让所得

(一)基本规定

1. 征税范围

(1)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2)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 税率:20%

3.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二)个人转让房屋

1. 对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 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案例】李某转让一处临街商铺(原值为200万元),取得不含增值税的转让收入450万元,支付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合理税费合计5万元(均取得合法票据)。

【解析】李某出售该商铺应纳个人所得税=(450-200-5)×20%=49(万元)。

(三)个人股权转让所得

1. 上市公司股票

(1)对境内上市公司股票(非限售股)转让所得,暂不(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 非上市公司股权

个人将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境内上市公司)的股权或股份,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 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4. 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1)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3)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职工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

1. 取得量化资产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2. 分红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 转让

职工个人将其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税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题·判断题】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个人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应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

【答案】×

【解析】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个人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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