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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商业汇票的出票

来源:中公会计 2017-07-19 17:57:46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科目知识点很多,都需要大家理解记忆,我们不能把成功寄托在最后阶段,只有提前预习才是明智的选择,提前预习是积累知识点的关键,也为后期备考打下结实的基础。下面中公小编整理了2018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商业汇票的出票,希望大家克服困惑,战胜考试。

【考点】商业汇票的出票

1.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者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解释】(1)汇兑、委托收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单位和个人均可使用;(2)国内信用证、托收承付、商业汇票:个人不能使用。

2.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

【解释】纸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至到期日),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电子承兑汇票期限自出票日至到期日不超过1年。

3.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4.签发“纸质商业汇票”时必须记载的事项

(1)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初级考试

【解释1】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解释2】如果是“附条件支付的委托”,商业汇票无效。

【解释3】(1)金额必须是确定的数额,如果汇票上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的(如100万元以下),汇票无效;(2)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3)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能更改,否则票据无效;(4)金额、收款人名称不能授权补记,汇票在出票时未记载收款人名称、金额的,该汇票无效。

【解释4】(1)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2)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当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当在其前加“壹”。

【解释5】(1)出票人签章是指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2)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5.签章

(1)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2)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3)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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