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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银行汇票

来源:中公会计 2017-07-19 17:55:04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科目知识点很多,都需要大家理解记忆,我们不能把成功寄托在最后阶段,只有提前预习才是明智的选择,提前预习是积累知识点的关键,也为后期备考打下结实的基础。下面中公小编整理了2018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银行汇票,希望大家克服困惑,战胜考试。

【考点】银行汇票

1.银行汇票是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出票银行是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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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银行汇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支取现金。

【解释】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均为个人。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

4.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出票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5.实际结算金额

(1)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银行应按照实际结算金额办理结算,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2)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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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际结算金额一经填写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4)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6.提示付款

(1)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银行不予受理。

(2)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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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付款的,必须在票据权利时效(2年)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者单位证明,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考点】票据行为

1.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

2.票据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2)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解释】(1)商业汇票、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2)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包括出票人和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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