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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商业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限

来源:中公会计 2017-07-19 10:03:18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科目知识点很多,都需要大家理解记忆,我们不能把成功寄托在最后阶段,只有提前预习才是明智的选择,提前预习是积累知识点的关键,也为后期备考打下结实的基础。下面中公小编整理了2018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商业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限,希望大家克服困惑,战胜考试。

【考点】商业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承兑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考点】票据的提示付款期限

1.支票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2.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3.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个月。

4.商业汇票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付款人)提示付款

【考点】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1.付款请求权的消灭时效

(1)持票人对“商业汇票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

(2)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

2.追索权的消灭时效

(1)持票人对“汇票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算。

(2)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

(3)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6个月,自出票日起算。

(4)汇票、本票、支票的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首次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6个月,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算。

(5)汇票、本票、支票的被追索人对其他前手的“再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3个月,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算。

【解释】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表3-3 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票据种类

提示承兑期限

提示付款期限

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出票日起1个月

出票日起2年

定日付款

到期日前

到期日起10日

到期日起2年

出票后定期付款

见票后

定期付款

出票日起1个月

银行汇票(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出票日起1个月

出票日起2年

银行本票(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自出票日起不得超过2个月

出票日起2年

支票(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自出票日起10日

出票日起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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