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公会计 2017-07-19 09:59:06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科目知识点很多,都需要大家理解记忆,我们不能把成功寄托在最后阶段,只有提前预习才是明智的选择,提前预习是积累知识点的关键,也为后期备考打下结实的基础。下面中公小编整理了2018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预付卡,希望大家克服困惑,战胜考试。
【考点】预付卡
1.预付卡的限额
(1)预付卡以人民币计价,不具有透支功能。
(2)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
(3)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2.预付卡的期限
(1)记名预付卡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
(2)不记名预付卡不挂失,不赎回,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可通过延期、激活、换卡等方式继续使用。
3.预付卡的办理
(1)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以上的,应当使用实名并向发卡机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2)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000元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万元以上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
(3)购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预付卡。
4.预付卡的充值
(1)预付卡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进行充值,不得使用信用卡为预付卡充值。
(2)一次性充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不得使用现金。
(3)单张预付卡充值后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相关链接】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5.预付卡的使用
预付卡在发卡机构拓展、签约的特约商户中使用,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取现金,不得用于购买、交换非本发卡机构发行的预付卡、单一行业卡及其他商业预付卡或向其充值,卡内资金不得向银行账户或向非本发卡机构开立的网络支付账户转移。
6.记名预付卡可在购卡3个月后办理赎回。
7.预付卡的发卡机构
(1)预付卡发卡机构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
(2)发卡机构必须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预付资金,接受银行对备付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考点】汇兑
1.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2.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的,可以办理现金汇兑。
3.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经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4.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
5.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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