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公会计 2017-05-26 09:22:07
2017年初级会计资格考试于5月13日至16日举行,共8个批次。中公会计考试网为帮助参加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伙伴们备考,特推出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章节重难点知识点讲解,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经济法基础考点之法律关系,助力伙伴们轻松备考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
考点:法的形式
【考频】高频考点。重点掌握法的表现形式,熟悉法的分类。形式 | 制定机关 | 相关考点 |
宪法(根本大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最高法律效力 |
法律 | 全国人大(制定修改基本法律)及其常务委员会(基本法以外的法律) | 1、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依据。2、人大及其委员会作出的规范性决议或决定具有法律地位和效力。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地位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 地方司法的依据之一、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
自治法规 | 自治区(州)(县)人大 | 可作为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依据 |
特别行政区的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特别行政区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 |
规章 |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 地方规章—地方人民政府 |
1、地方政府规章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2、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实行。3、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 |
国际条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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