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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上的“视同销售”与会计上的“销售收入”的区别与联系

来源:中公会计网 2017-04-19 11:36:28

在初级职称考试中,经常会有一些题目涉及到视同销售的相关会计处理。很多学员在遇到此类题目的时候,经常会把税法上的“视同销售”与会计上的“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搞混淆,如下题:

【例•单选】某一般纳税人企业,适用的税率为17%。2015年12月10日对外捐赠自产产品一批,该产品成本为200 000元,市场价位280 000元。假设不考虑其他因素,该企业12月应确认的营业外支出的金额是( )元

A.247 600 B.327 600 C.280 000 D.200 000

对于此类题目,结合税法上的视同销售的规定和会计上销售商品收入的一同考察,我们在处理的时候,要明确这样一个基本原则:视同销售是《税法》上的概念,目的是确认要不要交增值税的问题,而确不确认收入,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的规定处理。这是两个完全独立,且互不影响的处理方向。

根据税法的规定:“企业以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商品,无偿赠送他人,应当视同销售处理”。也就是本题中,该企业将自产产品对外无偿捐赠,符合《税法》上的视同销售的情况,应该按照该产品市场价,确认增值税250 000x17%=47600元。那么对应的会计处理是“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确认收入,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该企业将自产产品无偿捐赠给他人,不能够满足“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这一条件,所以在会计处理上,不应该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综上所述,企业将自产产品对外无偿捐赠,应将其付出的全部代价:按税法规定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47600元和产品成本200000元,计入营业外支出,故上题选A。

会计处理:借:营业外支出 47 600+200 000=247 600

贷:库存商品 2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7 6000

中公教育研究与辅导专家 杨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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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angj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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