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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习讲义第三章:营业税征税范围

来源:中公会计 2014-11-14 17:12:55

第三节 营业税征税范围

一、营业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缴纳营业税。

1.境内的含义

(1)“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4)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二、营业税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1.混合销售行为

「案例1」甲商场向乙公司销售特种空调并负责安装,甲商场的销售行为既涉及到增值税(销售货物)又涉及到营业税(安装劳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于甲商场的主营业务应缴纳增值税,其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

「案例2」某歌厅向同一消费者提供卡拉OK服务(涉及营业税)的同时销售啤酒(涉及增值税),由于歌厅的主营业务应缴纳营业税,因此,其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营业税。

(1)一般规定

①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并征收增值税。

②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营业税。

「解释」混合销售是指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同时涉及到“增值税”(货物销售)和“营业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但纳税人并非同时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而是根据纳税人的主营业务,或者一并征收增值税,或者一并征收营业税。

(2)特殊规定

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而非根据主营业务一并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核定后,还是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2.兼营行为(2011年调整)

(1)营业税的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缴纳营业税)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 (缴纳增值税)的,应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的营业额(核定后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

(2)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目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3)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注意混合销售和兼营的区别。

3.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4. 特殊业务的征税规定

(1)水利工程单位向用户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费,属于其向用户提供天然水供应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2)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集邮商品,一律征收营业税;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

(3)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4)电信单位自己销售电信物品,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电话机、移动电话,而不提供有关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5)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应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属于其他收入的,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6)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

(7)自2004年7月1日起,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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