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2014-08-12 16:17:45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税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市场价格确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提示: 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4.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为计税依据。
(二)契税的税率
比例税率(3%-5%)
(三)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中公教育旗下品牌,依托中公教育品牌的丰富资源与团队,中公会计网开设了会计从业、会计实操、会计职称、注册会计师(CPA)等项目培训,为高校财经类学生与在职会计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了考试辅导与技能培训,并在职业规划、求职就业等方向给予指导。
咨询热线(09:00-21:00)
400-605-3513
在线客服
点击咨询
中公会计微信
扫描二维码,即可与小编在线互动, 更有备考干货等你来拿!
中公会计微博
扫描二维码,考试资讯实时推送,更多备考福利等你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