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2014-08-12 15:32:21
事业单位的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应当设置“经营收入”科目,该科目平时贷方余额反映经营收入累计数,年终结账后该科目应无余额。
事业单位取得(或确认)经营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按实际收到的价款,贷记“经营收入”科目,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而负有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还应按税法计算的应交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科目相关明细科目。
发生销货退回,不论是否属于本年度销售的,都应冲减本期的经营收入,借记“经营收入”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事业单位为取得经营收入而发生的折让和折扣,应当相应冲减经营收入。期末,将“经营收入”科目余额转入“经营结余”科目,借记“经营收入”科目,贷记“经营结余”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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